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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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27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4日21:23:03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91号)要求,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我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73日    

     

     

     

    合肥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人社厅、财政厅《退役士兵培训实施办法》要求,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促进退役士兵高质量、稳定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退出现役一年以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目标任务

    全市各年度按照省民生办下达的培训任务执行,具体培训人数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年度下达,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培训内容、补助政策和资金筹措

    (一)培训内容。鼓励培训对象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免费技能培训,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技能培训时长一般不少于3个月。

    (二)补助政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10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安字〔2014102号)文件规定免收个人培训相关费用,包括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资金筹措。中央财政按每人3500/年安排资金,县(市)区、开发区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按人均1000元安排,培训资金不足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筹措解决。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培训机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人社部门配合,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设施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合理设置专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士兵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适应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士兵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培训机构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省财政根据培训任务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市及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分批将就业补助资金转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账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培训经费支付给培训机构。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会同财政部门打卡到人。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配合。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加快进度,严格考评。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省、市民生工程考核要求,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按时上报进度,及时进行绩效考评。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踊跃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之日前,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