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市管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已经法制办审核,登记号为HFGS-2019-94。
合肥市体育局 合肥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9日
合肥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项目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项目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培育青少年体育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青字〔201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项目校是指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良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体育活动特色鲜明,并至少在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传统项目校应积极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学生每天两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要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合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市级(含)以上体育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市管学校由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共同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项目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项目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条 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八条 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一)体育课开不齐不足;
(二)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三)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四)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五)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第十条 凡符合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申报,由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共同组织专家认定批准后,命名为“合肥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xx项目)”。
第十一条 已获得命名的传统项目校每年应当按要求分别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工作总结、自评表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项目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体质健康测试优良率、学生总体近视率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传统项目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校要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学校体育社团、体育兴趣小组等组织在开展课余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教学模式,体育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升,学生体育活动形成品牌,家长和志愿者参与度逐步提高。
第十四条 传统项目校要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青少年体育活动领域的创新与应用,开发体育教学资源,增强教学吸引力,大力加强健康知识教育,注重运动技能学习,科学安排运动负荷,妥善处理好文化课学习和运动训练关系,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建立健全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让学生熟练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率稳步提高,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学生运动员学业成绩普遍达到学校中等以上水平;学生体质健康优良率在全市处于中等以上,并实现省、市年度目标;视力健康管理队伍完善,护眼措施到位,定期视力检查全覆盖,全校总体近视率逐年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
第十五条 传统项目校竞赛应坚持小型多样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项目校运动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传统项目校承办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或创造条件自发组织当地体育传统项目校际之间竞赛。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节,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体育竞赛,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六条 传统项目校要按照学校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努力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向公众开放规模和质量逐步提高。
第十七条 传统项目校应充分整合利用各方场地设施设备、教练员等优质训练资源,鼓励传统项目校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共建、联办,鼓励传统项目校建设市级运动基地或承办市运动队。
第十八条 传统项目校应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积极发挥“阳光体育运动”等青少年体育品牌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使青少年养成锻炼兴趣、掌握运动技能、提升身体素质,形成终身体育健身的良好习惯。
第十九条 传统项目校应积极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利用相关政策和渠道,按标准配齐体育教师和体育教研人员。鼓励体育教师积极参加省、市级体育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传统项目校体育师资配备,创造条件开展体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努力确保体育教师教学水平和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与传统项目发展相适应,大力促进传统项目校的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传统项目普及活动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中,确保传统项目校在传统项目普及、训练、竞赛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需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项目校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的要求,共同推动,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传统项目校要为校运动代表队学生、教练员提供伙食和运动服装等训练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补助标准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5号令)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传统项目校要有健全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防能力。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传统项目校应当为参加传统项目校训练竞赛的学生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传统项目校工作、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分别纳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传统项目校工作绩效评估。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将定期组织传统项目校的培训工作和交流活动。传统项目校参加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科研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和个人晋升和获得相关奖励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已被命名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经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经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体育局、市教育局批准,取消其称号;市体育局、市教育局每年对市级(含)以上传统项目校进行抽查,突出对传统项目校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传统项目校健康发展。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每年依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的考评结果,并结合抽查情况,对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实施年度综合评定,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考评结果,按照2万、1.5万、1万分别给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单位以补助,各传统项目校依规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