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研系列评审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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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48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25日16:34:25 打印此页 关闭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科学传播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皖科协组〔2022〕1号

     

    各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市)科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科协所属各省级学会、各直属企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4日   

     

    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科学传播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调动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科学传播工作实际、专业要求和岗位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科协系统、各级科普教育基地以及各类企业中从事科学传播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研究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实习员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评价方法方式

     

    第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通过诚信审核、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第五条  采取会议评审或面试答辩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适用本标准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

    第六条  科学传播专业包括科学传播研究、科学传播内容制作、科学传播推广等三个方向,对三个方向的人才采取不同评价内容与形式,合理把握定性与定量评价标准。

     

    第三章  申报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申报研究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且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且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专或高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限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相应学时。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不得申报。

    (二)上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不得申报。

    (三)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申报资格;因违纪违规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印发当年不得申报。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员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具有全面、深厚的科学传播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及时研究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精通与科学传播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是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成绩突出,取得的研究或技术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业内享有很高声誉;具有指导和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同时具备下列第一条基础业绩中的任意一项和第二条奖项业绩中的任意一项:

    1.基础业绩

    从事科学传播研究工作: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或2项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排名前二)。

    从事科学传播内容制作工作:主持开设对科学传播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版面2个或专栏12期;或主持编辑科学教育相关书籍1本且公开出版发行;或主持创作优秀科学传播教材教案、视频、科普剧本等5个,取得良好传播效果;或主持策划3个大型科普展览或5个中型科普展览,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主持研发6个原创科普展品,达到同行专家认可且投入使用。

    从事科学传播推广工作: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普教育活动3次,或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普教育活动6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独立撰写大型科普展览讲解稿、研发科普教育活动10项,取得较大社会影响力;或主持开发、运营维护2个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2. 奖项业绩

    1)主持本专业的重大业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表彰奖励1次(排名第一);或获全国性相关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或获全省性以上范围相关专业奖项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发明或设计的科普产品及作品取得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或作为第一著作权人,开发的科普软件作品取得软件著作权4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发明或设计的科普产品及作品取得发明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译)著1部(从事科学传播研究人员,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从事科学传播内容制作和科学传播推广人员,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

    2.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权威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第十三条  副研究员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具有系统、扎实的科学传播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科学传播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及以下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取得中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第一条基础业绩和第二条奖项业绩中的任意一项:

    1.基础业绩

    从事科学传播研究工作: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排名前二);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

    从事科学传播内容制作工作:主持开设对科学传播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版面1个或专栏8期;或参与编辑科学教育相关书籍1本且公开出版发行(排名前二);或主持创作优秀科学传播教材教案、视频、科普剧本等3个,取得较好传播效果;或主持策划2个大型科普展览或3个中型科普展览,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主持研发4个原创科普展品,达到同行专家认可且投入使用。

    从事科学传播推广工作: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普教育活动2次,或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普教育活动4次,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独立撰写大型科普展览讲解稿、研发科普教育活动6项,取得一定社会影响力;或主持开发、运营维护1个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2. 奖项业绩:

    1)从事的本专业业务工作,获省级单位或市级政府表彰奖励1次(排名前三),或获市级单位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2次(排名前三);或获全省性以上范围相关专业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三)。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发明或设计的科普产品及作品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或作为第一著作权人,开发的科普软件作品取得软件著作权3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发明或设计的科普产品及作品取得发明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及代表作条件。取得中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译)著1部(其中从事科学传播研究人员,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

    2.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且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高水平科普文章等代表作成果2项(见附件2)。

    (四)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在符合以上副研究员评审条件之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

    1. 主持本专业的重大业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学会表彰奖励1次。

    2. 获全国性相关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第一)。

    3. 获全省性以上范围相关专业奖项个人一等奖1项。

    4. 个人取得1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经专家鉴定认可的科学传播领域重要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助理研究员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科学传播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较强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具有指导初级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取得初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第一条基础业绩和第二条奖项业绩中的任意一项:

    1.基础业绩

    从事科学传播研究工作:参与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本单位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

    从事科学传播内容制作工作:参与开设科学传播领域品牌版面1个或专栏5期以上;或主持创作科学传播教材教案、视频、科普剧本等2个,获得本单位使用;或参与策划1个大型科普展览或2个中型科普展览或3个小型科普展览;或主持研发1个或参与研发3个原创科普展品,且投入使用。

    从事科学传播推广工作: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普教育活动 3次;或独立讲解100场次以上,并参与撰写科普展览讲解稿、研发科普教育活动6项;或参与开发、运营维护1个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2. 奖项业绩

    1)从事的本专业业务工作,获市级以上单位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1次(排名前三);或获市以上范围相关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

    2)参与发明、设计或开发的科普产品及作品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且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及代表作条件。取得初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 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高水平科普文章等代表作成果2项(见附件2)。

    第十五条 研究实习员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能够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具有基本的科学传播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具有一定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二)业绩条件。参与本单位科学传播专业课题、项目、活动1项。

     

    第五章 转评申报和直接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  现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岗位职责,并取得岗位业绩,可按同一级别科学传播专业标准条件申报转评。转评后聘任相应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科学传播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可直接认定为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须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三章规定的“申报资格条件”,同时提供第四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相关材料(指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视同不符合相关条件)。申报人员的能力业绩条件、论文著作及代表作条件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因公派出执行援疆、援藏、援青和乡村振兴任务期间,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1年以上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满3年以上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未尽事宜或另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员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充分公示、接受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科学技术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除特别标注不含外)。如“5年以上”含5年。

    二、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任职年限: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其他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从取得职称之日起算。任职年限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四、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五、主持: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合同等为准,应排名第一位。

    六、科普展览:指有特定主题的,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为主要目标,通过实物展品、图片、多媒体和场景景观等多种形式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展览。

    大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801平方米以上的,或达201平方米以上展线的科普展览。

    中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501平方米至800平方米的,或达10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展线的科普展览。

    小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或100平方米以下展线的科普展览。

    七、科普教育活动:指以展览、展品或相关资源为载体,以多媒体、互动体验、探究学习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的各种普及性科学教育、科学传播活动。

    八、科普信息资源平台:包括科技馆、博物馆门户网站,科学传播网站或平台、应用程序,虚拟科技馆、数字化展览,以及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通的、通过专家鉴定的权威科普账户或公众号等。

    九、表彰奖励:指科学传播专业相关业务工作获得的表彰奖励,不包括一般工作奖项。

    十、专著: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

    十一、公开出版的刊物:指有CN、ISSN书刊号的出版物(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十二、破格申报:破格学历或资历只能任选其中一项,并应逐级破格。

    十三、专家鉴定: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学传播专业人员或某一科学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附件2

    代表作清单

     

    一、科学传播研究方向

    论文;著作(专著、译著);课题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

    二、科学传播内容制作方向

    论文;著作(专著、译著);调研(研究)报告;教材;剧本(剧本、脚本);科普作品(书籍,文章等)。

    三、科学传播推广方向

    论文;著作(专著、译著);教案;科普讲解文案;课程;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培训方案、策划方案);项目报告(项目报告、工作报告、业绩报告)。

     

    上一条:春晖学校制度汇总 下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