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水平和专业能力,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深入推进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队伍特点及建设需要,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工程技术领域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名称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在皖工作已满1年以上且在岗的省外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初次申报相应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初次申报并经评审通过后,高技能人才又提升了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符合本标准设定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
第六条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八条 具备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工作任务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能力资格、业绩贡献及智力成果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资格条件
1.具备工程技术领域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本专业一般性技术技能工作,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2.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岗位的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业绩贡献条件
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不少于3名)、行业主管部门(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或本单位鉴定认可(以加盖单位公章的鉴定函为据,下同),对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有积极成效。
(三)智力成果条件
独立撰写1篇以上的工作笔记、工作汇报、调研报告、技术工艺改进方案(累计不少于5000字),或编制了1本(份)操作手册以及解决工作难题的案例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资格条件
1.掌握工程技术领域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岗位的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业绩贡献条件
申报人应取得以下业绩贡献之一:
1.取得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不少于3名)、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智力成果条件
独立撰写2篇以上的工作笔记、工作汇报、调研报告、技术工艺改进方案(累计不少于10000字),或编制了2本(项)操作手册以及解决工作难题的案例报告,或完善本岗位技术标准、操作规程、问题诊排方法等,被本单位在实际生产建设中采用。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资格条件
1.熟练掌握工程技术领域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跟踪所从事专业科技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能独立或参与解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岗位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业绩贡献条件
申报人应取得以下业绩贡献之一:
1.取得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其中至少一项为第一完成人),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研项目,经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下同)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或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及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智力成果条件
申报人应取得以下智力成果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资格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素养,掌握所从事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经验丰富,绩效突出。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能够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须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或经我省选拔推荐并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选手的安徽省集训队主教练、首席技术指导专家,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二)业绩贡献条件
申报人应取得以下业绩贡献之一:
1.取得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均为第一完成人),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世界技能大赛安徽省集训队主教练、首席技术指导专家,其指导训练的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为祖国和人民争得荣誉。
(三)智力成果条件
申报人应取得以下智力成果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四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其职业道德,倡导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高技能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贡献,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审与问答(现场或远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般不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按规定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造成与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可以转评。转岗从事的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可合并计算。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相应专业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后,在相应工程技术领域见习1年期满;或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班毕业证书后,从事相应工程技术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同时符合本标准条件相应业绩条件两项以上的(不得为同一项目),智力成果条件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由所属评审委员会按照“标准统一、幅度相当、总体公平”原则评审决定。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职业资格,是指技能人员类职业资格,以申报人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证;本标准条件所称职业技能等级,是指技能人员类职业技能等级,以申报人持有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证。以上证书应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予以认证,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尚未覆盖的,凭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函认证。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二)所称参与完成,是指在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科研课题或标准制定等完成人中发挥环节性、阶段性、部分性、辅助性但又必不可少的作用。以项目规划书、合同协议、建设方案、验收书等为证。
(三)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标准)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含团体标准)完成人中的前3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或该标准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四)所称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
(五)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工作笔记、工作汇报、调研报告、技术工艺改进方案、操作手册、案例报告应为本人所从事的技术技能工作内容,须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年”均为周年;“市厅级”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所属部门,“国家级、省部级”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技术技能和智力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程技术领域技能类职业目录
森林消防员、轨道列车司机、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大地测量员、地图绘制员、工程测量员、不动产测绘员、机动车检测工、地勘钻探工、地勘掘进工、物探工、地质调查员、地质实验员、河道修防工、水工监测工、水工闸门运行工、水文勘测工、灌区管理工、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汽车维修工、农业技术员、农作物植保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工、农机修理工、纺纱工、缫丝工、整经工、织布工、印花工、化工总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有机合成工、陶瓷烧成工、炼钢工、铝电解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硬质合金成型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切削工、冲压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焊工、模具工、钳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装调工、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电线电缆制造工、电子产品制版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锅炉运行值班员、燃气轮机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锅炉操作工、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工业废气治理工、水生产处理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筑路工、桥隧工、防水工、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设备点检员、电工、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工程机械维修工、公路养护工、潜水员、筑路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词:人力资源 公务员 考录 方案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