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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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69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9日13:46:06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沪、苏、浙等省份工作做法,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有关政策措施,推进技工大省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更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一)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将不超过65周岁、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参训学员,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已脱贫但未在单位稳定就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纳入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均可参加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省内跨地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在我省就学、就业、常住的省外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不受户籍限制,由参训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三)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和提升培训,按照企业职工培训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不得增设补贴政策享受条件、提高政策享受门槛。

    二、支持职业院校培养技能人才

    (四)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类型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属于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或国家发布的部分新职业的培训,不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年培训量超过学制教育在校生人数、培训收入稳定的公办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以突破2倍封顶限制,最高可上浮50%,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五)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下,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将一定比例的职业培训净收入用于发放培训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人数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实名制数据。

    (六)支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加强实训教师队伍建设,在编制、岗位结构比例内,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自主组织实施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5号)规定的人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三、扩大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权

    (七)对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职业(工种),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且取得中、高级培训合格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认定核发对应或相邻相近职业(工种)及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本地尚无相应评价机构的职业(工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协调相关评价机构直接认定核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继续申报高一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本岗位工龄累计计算。本通知印发后,企业申请享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须提供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八)对企业职工申报初、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岗位要求,根据职工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安全操作等平时表现或定期考核情况,直接认定技能等级。对长期在技能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企业职工,现技能岗位的累计工龄满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年限的,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九)企业可根据实际制定职工职业技能破格晋升制度,对在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解决重大生产难题、做出突出贡献且职业道德得到公认的职工,可突破学历、工龄等申报条件限制,参加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破格晋升优胜职工技能等级。

    四、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放管服”改革

    (十)技能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发证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证书颁发机构按照“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办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证书遗失补发、境外就业或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证书业务,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信息。

    (十一)取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证机构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各类评价机构可在备案职业(工种)相关领域内实施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证,并纳入全省技能人才评价系统管理,证书信息在省技能人才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十二)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越级认定、破格认定,应当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办法或认定方案,并纳入全省技能人才评价系统管理,做到发证信息可追溯,相关信息按程序推送至证书联网查询系统。

    五、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十三)鼓励各类企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建立多层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和技能津贴制度,对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在相关技能操作类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发放一定额度的技能津贴,指导标准为高级工500元/月、技师800元/月、高级技师1200元/月、首席技师2000元/月。

    各地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培训力度,推广当地企业典型经验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和精准指导服务,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处,0551-62645836、62673947

    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0551—62831846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0551-68150460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日